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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利平与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平,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利平,男,生于1964年6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洪军,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钦波,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72748091-4。法定代表人易文清,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利平与被执行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支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041.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