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申文艳与张延文、张秀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文艳,张延文,张秀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432号原告申文艳,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延文,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秀莉,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申文艳诉被告张延文、张秀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文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延文、张秀莉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文艳诉称,2014年10月6日,二被告从我处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2%,中间结过一次利息,欠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1000元(利息已经计算到2017年4月6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到还款之日止),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延文、张秀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被告张延文、张秀莉从原告申文艳处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另查明被告张延文、张秀莉偿还5000元利息,欠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申文艳与被告张延文、张秀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张延文、张秀莉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现原告申文艳请求被告张延文、张秀莉偿还欠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2%,不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利息从2014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因二被告偿还5000元的利息,应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延文、张秀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原告申文艳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5000元),被告张延文、张秀莉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应收取的1037.5元和诉讼保全费930元,由被告张延文、张秀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艳茹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