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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翔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飞、贺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翔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飞,贺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442号原告驻马店市翔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小峰,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贺中华,男,汉族,43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翔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贺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翔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翔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