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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曹某吾与孙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吾,孙某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367号原告:曹某吾,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龙,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吾与被告孙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吾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曹某吾负担。审判员  马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