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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俞芳与陈荣、王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芳,陈荣,王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264号原告:俞芳,女,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陈荣,男,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王丽莉,女,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俞芳与被告陈荣、王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俞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俞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俞芳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曾楠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