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海与内江市中区康济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内江市中区康济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892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内江市中区康济药房,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颜丰。原告石海诉被告内江市中区康济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石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李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