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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海与内江市中区康济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内江市中区康济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892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内江市中区康济药房,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颜丰。原告石海诉被告内江市中区康济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石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李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