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鲁澳石化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鲁澳石化有限公司,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初2477号原告:聊城市鲁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号交大科技园*号楼*楼A10。法定代表人:赵新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茂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北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本华,经理。原告聊城市鲁澳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澳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澳公司委托代理人付茂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民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汽油款47885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起,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汽油,至2016年3月30日共计欠款47885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汽油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所欠款。被告利民公司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利民公司自2014年起多次向原告鲁澳公司购买汽油,至2016年3月30日共计欠款47885元,被告由其工作人员李亚莉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并加盖了被告公章。本院认为,被告利民公司购买原告鲁澳公司汽油,应按时给付原告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利民公司给付货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货款利息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聊城市鲁澳石化有限公司汽油款4785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被告张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汝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