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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蔡媛媛与南京宁储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海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彭海华、魏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媛媛,南京宁储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海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彭海华,魏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媛媛,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南京宁储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乐路1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海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290-1号B20。法定代表人:彭海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海华,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魏建华,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申请执行人蔡媛媛与被执行人南京宁储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海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彭海华、魏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蔡媛媛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4民初10626号民事调解,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建华在南京宁储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名下100万元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彭海华在南京海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100万元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学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