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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毛桂永、刘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桂永,刘长江,武涉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108号申请人:毛桂永,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刘长江,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武涉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涉县迎宾大道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万国庆,经理。申请人毛桂永与被申请人刘长江、武涉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本院以(2016)鲁1326民初153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续封)被申请人刘长江XXX。二、冻结(续封)被申请人武涉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XXX。三、查封申请人XXX。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是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是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