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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趁梅、党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趁梅,党永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86号申请人:赵趁梅,女,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党永杰,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申请人赵趁梅与被申请人党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趁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K×××××号小型轿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党永杰驾驶的豫K×××××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