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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棉盛纸管制品有限公司与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棉盛纸管制品有限公司,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1144号原告:佛山市棉盛纸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头外沙工业区新源路6座之二。法定代表人:陈文棉。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羚山脚。法定代表人:吴仕礼。原告佛山市棉盛纸管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盛公司)与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棉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文棉参加诉讼,被告中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棉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9,24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短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3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迳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供货协议,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多种合适需方使用的纸管。结算方式为三个月的货款期。口头达成协议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44,240元,期间已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元,尚欠货款29,24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迟支付。因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被告中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棉盛公司与中信公司长期有生意往来,棉盛公司向中信公司供应货物纸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棉盛公司出具送货单共7张,金额合共44,240元。其中,中信公司在2015年5月5日、2015年6月5日、2015年9月9日的三张送货单上盖章确认收货,其余的送货单无中信公司盖章,但棉盛公司称送货单上“收获单位及经手人”处的签名均是中信公司的员工。期间,中信公司支付了货款15,000元,棉盛公司因催收剩余货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棉盛公司确认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中信公司拖欠棉盛公司货款29,240元,有送货单等证据佐证在案,且无影响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棉盛公司要求中信公司支付所欠货款,该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棉盛公司主张拖欠货款的利息,实为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棉盛公司要求中信公司自2016年7月23日(即开发票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短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欠款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棉盛纸管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240元;二、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棉盛纸管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29,24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短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3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元(原告佛山市棉盛纸管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延平审 判 员  陈绮霞人民陪审员  区学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颖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