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2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雪亚、袁燕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亚,袁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雪亚,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袁燕平,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周雪亚与被执行人袁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浙090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雪亚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除扣留、提取其可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尚未实际发放)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1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