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佳琦、段力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琦,段力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26号申请执行人王佳琦,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段力鹏,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佳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力鹏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