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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宗开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宗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56-1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3420-1。主要负责人张明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宗开元,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宗开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宗开元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5月27日的利息7214.48元,合计人民币1007214.48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6月23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自2016年6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二、被执行人宗开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10072元。上述一至二项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宗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14256元,由被执行人宗开元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31542.4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雨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