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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22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陈敬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陈敬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22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通北村7组1号。被执行人:陈敬哲,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敬哲的一个银行账户。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敬哲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