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梁华安、邓玉霞等与范华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安,邓玉霞,黎耀海,范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梁华安,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邓玉霞,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黎耀海,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范华德,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邓玉霞等与范华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6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玉仲修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使用费878033.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因玉仲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国土、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4374.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7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