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学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学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439号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团结路91号金山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3628919P。法定代表人:王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学洪,男,成年人,住楚雄市。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