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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卫平与被告贺俊、姚谷林、肖安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卫萍,贺俊,姚谷林,肖安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814号原告:田卫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辉,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俊。被告:姚谷林。被告:肖安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卫平与被告贺俊、姚谷林、肖安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卫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贺俊的撤诉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姚谷林、肖安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卫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卫萍负担。审判员  易再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