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卫平与被告贺俊、姚谷林、肖安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卫萍,贺俊,姚谷林,肖安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814号原告:田卫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辉,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俊。被告:姚谷林。被告:肖安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卫平与被告贺俊、姚谷林、肖安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卫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贺俊的撤诉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姚谷林、肖安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卫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卫萍负担。审判员 易再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