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国雄与吴兵兰、孙建东、吴雪玲、吴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雄,吴兵兰,孙建东,吴雪玲,吴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国雄,男。被执行人吴兵兰,女。被执行人孙建东,男。被执行人吴雪玲,女。被执行人吴根珍,女。申请执行人黄国雄与被执行人吴兵兰、孙建东、吴雪玲、吴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兵兰、孙建东、吴雪玲、吴根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国雄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9712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16)苏0505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申请执行,本院亦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505执2456号,本案立案执行时,上述案件尚在执行中。上述事实有本院立案登记表、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对已生效的(2016)苏0505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在立案执行后就同一民事判决书重复向法院立案执行,系权利滥用,故对于申请执行人第二次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就(2016)苏0505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次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杭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