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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执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金琳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金琳斌,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蔡宁。被执行人金琳斌,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琳,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299846.62元及息、前期利息4270.47元、诉讼费2935元和执行费用45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3月9日,本院以(2017)浙1004执9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琳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琳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