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赖成伟、许景川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成伟,许景川,张真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9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赖成伟,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景川,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真玉,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现住义乌市。再审申请人赖成伟因与被申请人李春明、张真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赖成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审 判 员 梅 冰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