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杜晓明、河北锦绣天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晓明,河北锦绣天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海波,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杜晓明,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鹿泉区。被执行人河北锦绣天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天成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赖海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赖海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赖海波,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1号华夏商务2层。法定代表人:程耿,该公司董事长。杜晓明申请河北锦绣天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晓明于2017-5-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中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志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会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