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泽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泽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201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新民巷34号。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力,该社职工。被告张泽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泽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廖 海人民陪审员 凌元芬人民陪审员 张成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