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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蓬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宝信、王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信,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蓬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刘宝信,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本院在执行刘宝信与王志刚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刚所有的汽车两辆,车号为:鲁F×××××号、鲁F×××××。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刚汽车一辆的查封,车号为:鲁F×××××号、鲁F×××××。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孙衍庆审判员  沙声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力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