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荣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荣平,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马龙县,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厨师,户籍地云南省马龙县,暂住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8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决定取保候审(期限从次日起算)。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宇、代理检察员吴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荣平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南通市港闸区北辰大酒店等地盗窃作案3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648元的手机、电动车等财物。指控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荣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荣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荣平至南通市港闸区盗窃作案三起,窃得手机、电动车、皮鞋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4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荣华至南通市港闸区北辰大酒店,从四楼员工宿舍内窃得被害人杨某的一只魅族手机,从更衣室内窃得被害人邢某的电动车钥匙并利用该钥匙至车棚内找到被害人邢某的绿能牌踏板式电动车,将车窃走。当晚,被告人张荣华至南通市港闸区大龙门浴室洗澡,因无钱支付浴资,其将涉案手机及电动车抵押给浴室负责人吴凯凯承诺回去取款。因被告人张荣华之后未再返回,吴凯凯将电动车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吴凯凯处扣押涉案手机。经鉴定,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绿能牌踏板式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98元。2、2016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荣平利用借宿在南通市港闸区越江新村76幢402室的便利条件,窃得被害人朱某的一个绒布娃娃(未鉴定价值)。3、2017年3月14日晚,被告人张荣平至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街道东港村十四组,用向朱运青借得的起子撬开1391号出租房的门锁,入室窃得被害人马某的一双皮鞋(未鉴定价值)。当晚,被告人张荣平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处扣押涉案皮鞋。另查,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手机、皮鞋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杨某、马某。以上事实,被告人张荣平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车辆购置凭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涉案手机、皮鞋、起子等物证,未到庭证人吴凯凯、朱运青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杨某、邢某等人的陈述,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张荣平当庭质证无异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荣平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且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荣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6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荣平向被害人邢盼盼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3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邓 小 燕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程娴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