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英家、潘玉库、王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英家,潘玉库,王新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650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陆原,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兴,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辽中区。被告杨英家,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潘玉库,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新春,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英家、潘玉库、王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