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陆冠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冠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冠军,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冠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卫东、被告人陆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陆冠军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在陇海路与永庆路口的阿五美食饭店门前停车场内行驶时与管理员马某发生纠纷。经调查,陆冠军涉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于2016年11月13日出具陆冠军血醇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178.45mg/100ml。被告人陆冠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陆冠军的供述、被害人马某、韩某的陈述、证人丁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110报警记录、被害人收条及谅解书、血醇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陆冠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陆冠军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陆冠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陆冠军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冠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冠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鉴于被告人陆冠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冠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曼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