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先亮与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先亮,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853号原告:何先亮,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7号3幢附1-2号。法定代表人:XX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莉莎,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飞,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原告何先亮与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何先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先亮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先亮撤诉。案件受理费9950元,决定收取1000元,由原告何先亮负担。审 判 长 邓于君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人民陪审员 任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