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12民初18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济南为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蔡为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济南为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蔡为先,王转运,济南宏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山全,张海霞,程珂贤,吴丽春,段好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1824号之二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郑心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凯,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济南为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蔡为先,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为先,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王转运,女,汉族,1977年8月7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渝梓,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宏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年生。被告:济南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段好伟。被告:郑山全,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张海霞,女,汉族,1975年4月12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程珂贤,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生,住山东省。被告:吴丽春,女,汉族,1985年3月27日生,住山东省。被告:段好伟,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为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宏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为先、王转运、郑山全、张海霞、程珂贤、吴丽春、段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人民陪审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