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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程军与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军,唐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63号原告:程军,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勇,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694348。被告:唐波,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军与被告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程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军负担。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