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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凤仪、孙红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仪,孙红宝,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943号申请执行人陈凤仪,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丁帆,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红宝,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曹杰,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凤仪与被执行人孙红宝、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