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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秦绪生与任鹏、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绪生,任鹏,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93号原告:秦绪生,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任鹏,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被告:张文,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原告秦绪生诉被告任鹏、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绪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