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胜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胜会,曾召花,张学刚,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796号申请人临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县城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鲁思飞,经理。被执行人郭胜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曾召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学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晓燕,女,汉族,居民。申请人临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胜会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翼审判员  付文明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