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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范增龙与王耀宗、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增龙,王耀宗,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3053号原告:范增龙,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耀宗,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丽,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范增龙诉被告王耀宗、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增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耀宗、王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耀宗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于2016年4月11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使用期限一个月。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耀宗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因被告王丽系被告王耀宗的配偶,故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丽应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被告王耀宗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被告王丽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耀宗从原告处借款,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耀宗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涉案债务为被告王耀宗与被告王丽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丽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王耀宗、王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耀宗偿还原告范增龙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耀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