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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兰州西热东输经营有限公司与达朝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西热东输经营有限公司,达朝良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080号原告:兰州西热东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宋小平,该公司经理。被告:达朝良,男,汉族。原告兰州西热东输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朝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西热东输经营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西热东输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