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楚彦波、王爱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楚彦波,王爱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197号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汽车文化名城C—2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9611454—6。负责人:王振忠,男,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晓卿,女,系该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楚彦波,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王爱景,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楚彦波、王爱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爱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爱景的起诉。审判员 李江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