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国胜与梁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胜,梁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秦国胜,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梁志成,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秦国胜依据(2015)中江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志成给付借款50000元及垫付诉讼费10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志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胥维德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