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聂红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聂红义,刘絮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主要负责人:王焱辉,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汝坤,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红义,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审被告:刘絮红,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红义以及原审被告刘絮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9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服从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莞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