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重庆东正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重庆庆融建筑有限公司汤传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正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庆融建筑有限公司,汤传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544号原告:重庆东正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路115栋4-7号,组织机构代码500104300008787。负责人:王文渊,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艳,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庆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奥林匹克花园1幢1-9-1。法定代表人:曾庆志。被告:汤传兵,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正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庆融建筑有限公司、汤传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正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正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正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重庆东正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