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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鉴琪与绍兴金地古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鉴琪,绍兴金地古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328号原告:胡鉴琪,女,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越华、陶镇锋,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金地古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市越城区舜江路77号H楼办公室2楼。法定代表人余向东。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鉴琪诉被告绍兴金地古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鉴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金地古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鉴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鉴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鉴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迎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