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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伍时德、廖建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时德,廖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伍时德,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廖建坤,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建坤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城中分理处账号20×××22内的存款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