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1629王凤良与王凤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良,王凤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1629号原告:王凤良,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现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祖德,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佳,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凤鸣,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丹君,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良与被告王凤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良因需要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良撤回对被告王凤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5元,由原告王凤良负担。审 判 长 干文建人民陪审员 钱惠良人民陪审员 吴进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