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4-05
案件名称
彭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05号申请人彭某,男,1961年4月2日出生,台湾省新竹县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郑某,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申请人彭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某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某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兆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