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会达、白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会达,白峰,刘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白会达,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工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白峰,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刘美香,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会达与被执行人白峰、刘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峰、刘美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会达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会达申请执行标的10112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