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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字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童奎兰与黄娓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奎兰,黄娓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字597号申请执行人:童奎兰,又名童闺兰,女,1931年2月19日出生,居民,住平江。被执行人:黄娓保,又名黄娓仁、黄尾仁,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务农,住平江县。法定代理人:黄迈丽,女,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平江县,系被告之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626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5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娓保履行支付1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娓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娓保在其与黄纳新、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有尚未领取的履行款。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娓保在其与黄纳新、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尚未领取的履行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扬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