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7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元凯与张旭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凯,张旭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805号原告:王元凯,男,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海阳市,现住山东省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虎,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晓,男,汉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凯诉被告张旭晓海上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旭晓的起诉是对己方诉权的合理处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元凯负担。审判员  吕延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