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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建涛与王绿林、杨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涛,王绿林,杨宗建,陈鸿飞,永城市力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4号原告:蒋建涛,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绿林,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杨宗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陈鸿飞,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告:永城市力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路与中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绿林,该公司经理。原告蒋建涛与被告王绿林、杨宗建、陈鸿飞、永城市力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蒋建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建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