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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骥申请执行张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骥,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68号申请人马骥,男,1985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张新,男,1985年11月15日生。马骥申请执行张新民间借贷一案,马骥依据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张新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2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