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骥申请执行张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骥,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68号申请人马骥,男,1985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张新,男,1985年11月15日生。马骥申请执行张新民间借贷一案,马骥依据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张新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2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