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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336号原告: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梁斌,总经理。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林钦云,总经理。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负责人程海山,经理。原告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40元,减半收取7370元,由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