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336号原告: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梁斌,总经理。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林钦云,总经理。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负责人程海山,经理。原告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40元,减半收取7370元,由山西钰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