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明申请邹长卫诉前保全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邹长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财保31号申请人刘明,男。被申请人邹长卫,男。申请人刘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长卫名下位于予以轮候查封,申请人以提供大地财产保险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邹长卫名下位于予以轮候查封,期限为2017年5月日至201年5月日。案件申请费350元暂由申请人刘明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敬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